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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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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有三个要点,一是买受人是指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二是以最高出价竞得拍卖标的,三是依法拥有拍卖标的的权利人。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一) 取得竞买资格者。买受人首先必须是符合拍卖规则要求的在拍卖会前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办理拍卖登记手续取得竞买资格者。一般情况下,竞买资格的取得要符合“三个必须”:
      1、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行使。
      2、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拍卖会登记。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一般是居民身份证、护照。法人的身份证明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办理拍卖登记的,还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
      3、必须在拍卖会前交付竞买保证金。拍卖人在拍卖公告的注意事项中明确告知,竞买保证金在拍卖会前交付,即现金、本票竞买保证金可在拍卖会前交付,而支票类、贷记凭证则必须在拍卖会前到达拍卖人的账户。
      (二)公开参与竞价者。取得竞买资格者向拍卖人领取竞拍号牌参加拍卖会,认同和接受标的现状和瑕疵,在拍卖会上,公开参与竞争。拍卖师报出标的起拍价和加价幅度后,举牌或口头报价以响应,报价低于拍卖师的邀价则无效,等于拍卖师邀价的则有效,高于拍卖师的邀价必须口头报价同时举号牌。当其他竞买人报价有效的,与其竞争,报出更高价。其表现为“三个公开”:
      1、身份公开。这里讨论的身份是指,领取到竞拍号牌进入拍卖会现场,显示其身份是一位具有资格的竞买人,行使竞买人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区别于到拍卖会现场的不具备竞买资格的人,如,观摩拍卖会的其他人、标的委托人,还有到拍卖会现场但不登记拍卖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和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等。
      2、竞价公开。竞买人参与公开竞价的主要方式是举牌应价或口头报价,每举一次表示响应拍卖师的邀价,或在其他竞买人出价后随即举牌一次,表示加价,也就是与其他竞买人公开竞价,拍卖师根据拍卖现场各位竞买人出价,报与其他竞买人竞争,或以其他方式(如应价或加价、或公开参与竞价,
      3、过程公开。拍卖人众刊登拍卖公告之日起,严格地按照《拍卖法》组织拍卖活动,在拍卖流程——拍卖会的举行这一环节,对拍卖当事人来说,整个过程都是公开的,拍卖师公开宣读《拍卖规则》,竞买人出价报价在投影幕上公开显示,当拍卖场上出现最高价,拍卖师“三声”提示,最后落槌并明示某个号牌的竞买人以最高价竞得此标的。过程的公开,表明拍卖人遵循拍卖原则、保护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不受损害。
      (二) 最终出价最高者。参与公开竞价者对心仪的标的一般有一个心理底价,正常情况下,理性出价在底线之下,当拍卖现场出现竞争场面而受感染,如果理性调高心理价位,则超越原来的底线,而新的报价覆盖其他竞买人的报价,则成为最终出价最高者。有以下三个要点:
      1、买受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竞买人在拍卖会场上的每一次举牌或报价,意在心理可承受的价格范围内买受此标的。但是,场上的竞买人的承受能力各不一样,拍卖场上的竞买人之间的较劲、搏弈,受制于各种因素,有时是“差一口气”,有时是“顶不住”,笑到最后的胜者只能是一个人,其信心意志、真实意思作出充分的表示。
      2、其他竞买人退出了竞争。在竞价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波一波的竞争,当价格跨上一个新台阶,一部分竞买人退出竞争,一部分竞买人继续竞争,到了最后关头,总要争个高低,抢个明白,当A竞买人退出,则B竞买人胜出。
      3、公开竞争产生市场价格。拍卖的特点之一是竞争从而发掘市场,特点之二是发现价格从而发掘买家。某场房产拍卖会登记的竞买人很多,竞拍某小区的一室一厅住宅,市场上同类房价平均2万元/㎡—2.2/㎡。A竞买人是拍卖行的常客,B竞买人是房产所在小区的业主,C竞买人是周边小区的业主。拍卖会开始,B和C两位竞买人是你刚出价我就举牌,当B竞买人举牌到2万元/㎡,C竞买人不再出价,此刻,A竞买人与B竞买人进入新一轮的竞争,几个来回后,B竞买人以2.35万元/㎡拿下此房产。从这一例子中可以看出,B竞买人家住此房产的小区内,其了解房产,并且对此房产的需要度高于其他竞买人,最后的成交价略高于市场平均价也能接受。
      (三) 标的权利归属者。最终出价最高者在拍卖会上出现后,拍卖师以落槌方式表示最终出价最高者买受此标的,最终出价最高者从竞买人转变为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名,标志着标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成为标的权利归属者。有以下三个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1、拍卖人提供的中介服务取得成果。拍卖人所提供的中介服务,为委托人与买受人搭起连接的桥梁,其根本作用是,拍卖信息的成功传递,需要者能够接受的价格成功发现,从而实现拍卖人的服务成果——拍卖当事人的多赢。
      2、委托人的财产权利实现成功转让。拍卖人的服务载体,一头连着标的的出让方,一头连着标的的受让方,当竞买人被吸引,买受人在竞争中产生,从而实现标的出让人的目的——财产权利以合适的价格找到买家。
      3、买受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拍卖人的服务成果就是以法定的形式确定标的出价最高的买受人,将标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则享有标的的所有权、处分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在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前,买受人必须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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