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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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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根据这一规定,拍卖标的的再拍卖,是指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不能按时支付价款,或者不愿领受标的物,而在其同意下,拍卖人与之解除契约,而将拍卖物另行拍卖之行为。由于再次拍卖是因原买受人不履行合同所致,因而买受人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买受人应支付的佣金是根据拍卖规则应由买受人向拍卖人支付的有关费用,这一费用无论是否违约都应由买受人支付。对于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如果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而在买受人不能履行义务而导致标的再拍卖的情况下,则应由买受人支付,因为标的并未成交,不能由委托人支付报酬,而在拍卖中拍卖人付出了劳动,这种劳动应取得报酬,这种报酬也只能由买受人来承担。
  2、支付第二次拍卖价款低于第一次价款之间的差额。如果再次拍卖的成交价比原拍卖成交价低,给委托人带来损失,这一个损失是由于买受人的违约再次拍卖所造成,因而,违约的原买受人应赔偿前后两次拍卖价款之间的差额。实践中,虽然有原买受人所付的拍卖保证金,但拍卖人向原买受人追索,必然投入精力、财力。从这个意义说,在拍卖前做足功课,防止买受人反悔是最重要的。
  3、支付再次拍卖所花费的费用。实践中,不少拍卖公司要求原买受人承担再次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理由是,再次拍卖是由原买受人的违约所造成。对于这一点,由于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论。反对这一做法的理由是,再次拍卖且成交成的,新的买受人承担本应向拍卖人支付的拍卖佣金,如果原违约的买受人已支付了前次拍卖的有关费用,还要承担再次拍卖成交的拍卖佣金,这从道理上和法律上讲都是讲不通的。
      (二)买受人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成交标的
《拍卖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一般情况下,买受人支付了拍卖价款和拍卖佣金,进入到提取标的的阶段,毕竟是掏了钱,标的属于自己了。但是,实践中有这样的个案,一位买受人竞买到一批物资,付了拍卖价款,取了《提货单》,但迟迟不提货,拍卖人通知其抓紧提货,他提了一部分,剩余部分仍然不提,给标的委托方造成很大被动。按照拍卖法有关规定,买受人应当支付所剩标的的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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