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买受人向拍卖人交付、对本人在提取标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事故所作出的保证,是拍卖人为确保拍卖标的安全、顺利交割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在买受人履行义务、符合标的交割的要求后,拍卖人向买受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的目的
履行保证金的目的是,防止买受人在拍卖后期的标的交割过程中违反拍卖规定、不竞现承诺。例如,拍卖标的中,一部分是物资设备而且标的存放在委托方,而委托方在生产运营中,如果买受人提取标的时不规范作业,采取不良手段获取标的以外部分的财产,或在拆解装运物资设备时发生偷盗、人员伤亡事故,就会造成不堪后果,所以,在买受人交付了履约保证金后,签订安全协议,方可进入厂区提取标的。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制约买受人严格遵守拍卖规定,自觉履行义务。例如,商铺租赁权拍卖,现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有意参加新一轮的商铺租赁权拍卖,按照规定,现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竞得租赁权,不存在撤退,但是,如果没有竞得租赁权,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退。因此,现承租人参加拍卖会所交付的保证金必须转为履约保证金,如果现承租人应撤退而不撤退,履约保证金就起到制约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当买受人守约,拍卖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一艘报废万吨散货船拍卖成交,按照拍卖规定,鉴于散货船进入最后阶段的航行,可能有剩余的油料,这部分油料必须由买受人承担,所以,买受人在支付拍卖价款的时候,全额支付拍卖价款,而在拍卖登记时交付的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测量剩余油料的方法、剩余油料的单价,以及买受人应付油料款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余下履约保证金由拍卖人向买受人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