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物资具有“四多”特征,即老旧的多,散件的多,报废的多和危险品多。在拍卖时,有关标的瑕疵告知具有三个作用。
第一、分清责任,有利于委托人按实处置。委托人了解标的情况,知晓标的质量。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是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履行委托人瑕疵告知义务,向拍卖人说明标的数量质量、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二是按标的现状处置,其数量见清单,其质量按实际情况。三是在工位上的设备、在仓库的物品,需求拆解的,其费用不承担。
第二、风险提示,有利于竞买人慎重竞买。拍卖人在拍卖前的标的展示、咨询期间,向竞买人明示标的瑕疵。一是在《拍卖规定》中揭示标的瑕疵,强调按标的现状进行拍卖。二是在竞买人办理登记时,在《承诺书》签名,确认本人已经在拍卖前勘察和了解标的的质量,包括标的瑕疵。三是在举行拍卖会时,拍卖师声明拍卖人对标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安全交割,有利于拍卖人实现拍卖。拍卖前,拍卖人瑕疵告知,竞买人承认接受和认同标的质量(包括瑕疵),为拍卖后期的标的交割奠定基础。一是拍卖人不提供标的质量证明、技术资料,防止买受人到提取标的无理取闹。二是拍卖人约定发货期限,防止买受人在标的现场“再出售”。三是拍卖人严控买受人提取标的的动用明火,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